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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茶叶送礼 结果味不对

日期:2013-06-22                   作者:孙启明 王刚楠                   来 源:

今晚报

       一市民购买好茶馈赠亲友,然而亲友饮用后感觉茶叶味道不佳,经查发现,该茶包装标识不真实且不在生产厂家生产范围内,市民遂为此起诉销售单位要求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销售单位返还原告购茶款2300余元。

  2012年11月,市民冯某花了2300余元在一家商业公司购买了四川一家茶业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和西湖龙井茶各四盒,用于馈赠亲友。据冯某称,他的朋友饮用此茶后觉得不好喝,冯某于是根据礼盒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通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代码所查询后发现,该标准实际是蒙山茶的国家标准,而不是铁观音和西湖龙井茶的国家标准。冯某又通过网络查询礼盒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发现该家茶业公司的生产范围只有绿茶和黄茶,而铁观音属于乌龙茶,不在其生产范围。据此,冯某认为,商业公司作为销售者明知所售商品系不具备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公然销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起诉该商业公司退回购茶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商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购买的茶叶经四川省雅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验显示合格,其公司已尽到了查验货品的义务。原告仅凭茶叶包装的标准与实际不符,就要求被告给予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意原告要求退款的诉求,但不同意进行十倍赔偿。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现被告销售的礼盒铁观音和礼盒龙井茶的标准与标签上注明的产品标准不一致,产品标识不真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价款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的措施。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已对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并依法进行了记录,且产品也未超过保质期。现原告未就被告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进行举证,亦未就产品给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故其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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